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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央与地方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一贯依靠财政单一投入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便成为了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即公私合营模式在满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管理效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作为一种融资模式被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引进,在交通、轨道交通、水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了大规模的运用,并在公用事业、土地整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虽然PPP模式对改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短缺状况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地方政府在运用PPP模式中缺少相关实践经验,存在角色转变困难、项目评估难以确定、缺乏项目确认和私人部门选择的标准、风险管理和分担机制不完善,以及专业化机构和人才匮乏等问题,更严重的是地方政府因此不得不承担十分繁重的债务,不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PPP模式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经济关系与民商事或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亟需建立法律框架,既对政府运用和监管PPP模式给予指引和规范,对私人资本参与PPP模式给予引导、鼓励和保障,也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文从我国运用PPP模式的实践出发,通过对PPP模式的理论分析、我国运用PPP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站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和规范角度阐述建立PPP模式法律框架的必要性,从法律关系、监管部门,准入条件、项目评估、风险分担机制、合同履行中的财务监管、再谈判和争端的解决机制等方面探讨我国PPP模式的法律框架,通过立法建立规范政府部门和鼓励、保障私人部门的法律体系,宏观上建立财政金融制度创新,微观上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项目评估制度、投资回报制度与价格制度等,并推行PPP模式相关的特许经营竞争机制、规范项目投资回报与补贴机制、健全公众对PPP模式及项目价格的监督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