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人的社会变迁与社会分化——以鄂伦春自治旗猎民村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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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时期,鄂伦春人被纳入到清王朝的统治范围之内。清用管理北方少数民族的旗、佐制度对鄂伦春人进行管理。“佐领”成为联系鄂伦春人氏族社会与帝国的代理人。在清王朝的路佐管理的体系下,鄂伦春社会内部拥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氏族制度--“穆昆大会与穆昆达”。氏族制度下的习惯法,成为鄂伦春人用于管理氏族事务,规范氏族成员的行为的准则。鄂伦春人的氏族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亲属制度为基础,按照辈分高低将自己放入不同的位置。同时,在亲属制度的基础之上,不同性别的社会成员的承担的社会职责不同。   清朝末期,鄂伦春人的氏族制度虽然消失,但是根据历史文献资料,我们了解到,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鄂伦春狩猎民实施定居政策之前,鄂伦春人社会并非无序存在,亲属制度以及性别仍然是维系其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清、民国、日伪各时期的政府虽然都对鄂伦春人施行了多种民族政策,但是,从社会文化特征变迁的剧烈程度来看,新中国成立后,伴随国家的森林开发,鄂伦春族狩猎民经过“定居”、“社会主义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大包干”、“禁猎”、“转产”等政策的引导,使其社会生活发生了剧烈的变迁。国家政策对鄂伦春人的社会变迁的影响之强大,几乎渗透其每一寸肌肤,其传统上以亲属制度和性别为特征的相对“平等”和“同质”的传统社会开始出现分化。   本文探讨了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狩猎采集民族-鄂伦春人如何从相对“平等”、“同质”的社会走向社会分化的问题。从变迁的过程来看,鄂伦春人的社会内部处于不断地分化和变化之中。本文以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的鄂伦春族猎民作为研究对象,以国家森林开发为背景,来探讨在鄂伦春人社会变迁过程中,国家力量的介入,如何影响其生计方式、居住方式、婚姻家庭以及教育,狩猎鄂伦春人如何从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同质”社会走向社会分化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国家政策以及多民族互动在鄂伦春人社会分化过程中的作用;研究了以土地占有为基础的收入差异如何影响猎民的社会分化;教育作为影响其社会流动的主要因素如何发挥作用。文章最开始是以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行下,鄂伦春人最早从狩猎民中分化出猎民和干部两种身份。定居之后,被纳入到国家系统之下的猎民,在国家宏观政策以及自治旗微观政策的调控之下,其生计方式伴随着不同时期的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生计方式变迁的结果是出现了多种职业的分化。在自治政策下,自治旗政府出台了土地政策,让一部分猎民获得土地,试图以先富带动后富的发展模式,引导鄂伦春人狩猎民摆脱贫困。   部分猎民成为土地的使用权人,然而,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猎民拥有土地数量和质量的差异性又形成了以土地占有差异为基础的经济分化。在现实生活里,猎民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身份群体,他们即受到国家民族政策的特殊优待,同时,由于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他们不得不面对被边缘化的社会地位。面对边缘化,他们已由过去政策的被动接受着转化为政策积极的利用者和使用者,他们正采取更为主动的方式去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他们对下一代子女的教育的投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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