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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中的一方向法院诉讼,针对另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关于夫妻双方的房屋买卖的合同,请求认定该合同无效。对于此种处分行为是否就属于无权处分,此种无权处分与一般的无权处分是否完全一致,以及第三人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利益的保护。对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此前已有研究,但具体在夫妻共有不动产方面,尚未有触及,基于夫妻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此种共同共有与一般的共同共有在出卖时亦有所不同。本文基于此,以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四个方面对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效力予以分析、研究,力求对此问题有一个较为系统、清晰的认识。第一章重点围绕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展开。这部分首先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为基点,提出了一般的共有财产处分规则理论,接着分析了夫妻共有房产认定与处分的相关理论,明确夫妻共有房产的范围及夫妻财产制与该问题的关系。第二章主要介绍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的现状。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和要求、我国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的现状及弊端、《物权法》生效后对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的影响、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单位集资房等房屋产权形态对结论的影响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创造性的提出了完善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第三章主要是围绕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特殊性加以分析、研究。本章从与一般的无权处分的关系、与家事代理的关系两方面分析此种情形的无权处分与一般的无权处分和家事代理的关系。第四章重点介绍司法实践中善意的认定标准及证明规则。本章从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法理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认定时点、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善意”的认定标准及其证明责任四个方面,以明确第三人应尽的义务及为此支付合理成本,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