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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作为“契约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则的例外制度,在各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起到了保障交易公平安全,维护契约意思自由的重要作用。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优帝法学阶梯注释》。随后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和演变,出现了两种最有代表性的交易基础理论和契约受挫理论。由于该制度的优越性国际统一商事相关的公约和规则也吸取了情势变更制度。我国虽在《合同法》修订过程中就情势变更制度几度修改,但最后还是没有采纳。终于,在2009年最高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将情势变更制度正式确立,从此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再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在欣喜之余我们也必须意识到面对越来越纷繁芜杂的经济问题越来越变化莫测的情势变更,我国的情势变更制度存在着不足。尤其在2003年到2013年十年内先后的购房限购令出台后涌现的各式各样的纠纷让法官无所适从。笔者试图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德国交易基础理论和英美法契约受挫制度及国际统一法相关规定的深入研究和比较,总结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优势理论及制度。本文一共四部分,前三部分着重阐述交易基础理论、契约受挫制度及国际统一事领域川关规定和运用比较方法分析各种情势变更制度及规则的利弊,求得与我国目前情况的契合;最后一部分全面分析了我国目前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情况及司法实践情况,通过引用案例指出了现在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最后上述的综合分析和比较,笔者提出了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及适用程序方面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