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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简要概括了关于推定的基本理论。首先,作者给推定下了一个粗略的定义,即推定是指在诉讼中,待证事实难以用直接证据证明时或用直接证据证明将会不当增加诉讼成本而以通常事物的关联性法则,由已知或已经证明的基础事实,基于逻辑法则,经验法则,用推理方法来推断其存在或不存在的司法证明活动。然后,考察了推定的历史渊源,及其在两大法系中的制度流变过程。最后,概括了推定在两大法系中的大致学理分类,以及我国学界对推定相关分类的理解。第二部分:主要从逻辑的角度,运用结构分析的方法完成对推定的逻辑证成。首先,作者指出,表面看推定在结构上一般都是由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构成,但是,这二者之间并非是简单的逻辑蕴涵关系,事实上,他们之间还存在着一个隐含的前提,通过进一步的分析,作者揭示出这个隐含的前提就是经验法则,它是一个基于归纳逻辑而得到的模态命题。其次,作者论证了推定的基本推理形式—可能模态三段论,并概括出二种基本的形式化的表达式。再次,作者在对一般推定的形式结构进行证成分析后,又对推定制度中还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直接推定即不存在基础事实的推定进行了研析,并以无罪推定为例进行了论证,揭示出虽然该类推定在逻辑性质上是一种谬误,在形式上并不具有演绎的有效性,但作为一种制度选择,其价值公设中却闪烁着逻辑的理性之光。最后,通过对推定的逻辑证成分析,作者针对我国目前诉讼法中推定法则尚未制度化的现实,提出了完善证据制度中有关推定法则适用的一些建议。第三部分:作者引入法经济分析的逻辑方法,剖析了推定法则所具有的经济效能。首先,作者论证了这一分析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其次,通过逐层次对推定的诉讼效益分析,作者运用逻辑归约形式化的方法把推定适用的条件概括为一个函数表达式,当证明成本与预期错判损失间满足这个函数关系时,法官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