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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经规定了涉及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考察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这一制度很少被援用,甚至有立法资源被浪费之嫌。究其原因有多方面:法律规定不完善、公民诉讼意识和能力不足、政府对涉及其行政行为的群体案件的干涉、法院对集团诉讼的主动规避以及法官、律师等司法人员能力素质的欠缺等,都是影响代表人诉讼制度作用发挥的因素。其中法律对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是根本原因,是造成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发挥作用的瓶颈。代表人诉讼制度若得不到充分地援用,类似“三鹿奶粉案”这样的大规模群体性纠纷就得不到很好地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力地保障。本文首先从对“三鹿奶粉案”的分析入手,提出了该案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企业自律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和质量监管问题等。接着由案件众多受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却因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笼统、模糊或存在立法空白而遭遇诉讼程序难局,致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引发出本文选取的论述角度——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此部分阐述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并以“三鹿奶粉案”为例,剖析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提起代表人诉讼的规定过于苛刻;诉讼代表人的选定及其实体权利规定不科学;诉讼中被代表人的权利缺乏;诉讼费用规定不明确;缺乏激励机制,“搭便车”现象严重;法院未起到监督作用等。最后分析了我国消费者群体权益屡受侵害的原因,针对我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弊端,通过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和德国团体诉讼在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扩大诉讼适用范围;完善权力登记程序;明确诉讼费用承担;放宽诉讼代表人的选定条件及其权限;加强法院的监督作用;建立诉讼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组织以诉讼功能等七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