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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是为了是适应现代商业社会多角化经营趋势而产生的,在各个国家都普遍存在,实践中控股股东主要通过表决权优势以及对董事会的掌控来达到对公司治理施加控制的效果。关于控股股东控制权的立法与实践已经在全球范围展开并不断改进,在保证公司运营效率和维护少数股东权益之间不断平衡。我国现有的立法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规制方面存在具体行为规制不完善、对责任主体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控股股东很容易依靠自身控制力把公司作为获利工具,攫取公司和少数股东的财产权益。尤其在2015年股票市场遭遇激烈震荡时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处于信息优势情况下进行内幕交易,指使上市公司进行虚假的信息披露及自身违规减持,给原本脆弱的股票市场进行了更沉重一击,使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形态,从保护上市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公司法》有必要完善控股股东控制权法律规范体系。本文在第一章首先对控制权的的涵义及性质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其次对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假的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等滥用控制权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最后提出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在第二章阐述了规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梳理了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规制,从对滥用控制权规制的一般的原则,具体滥用行为的约束,和对中小股东的救济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第四章提出了规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完善建议,主要确立我国约束滥用控制权的一般性原则,完善我国的关联交易规制方式和规范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处罚力度与行业自律及进一步健全中小股东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