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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交往活动在社会中变得日益重要,单位犯罪的比重不断上升,尤其是在经济类犯罪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势之下,如何遏制单位犯罪的继续上升趋势,解决日趋严重的单位犯罪态势与刑罚应对的窘境问题,是一个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面前的极其重要问题。由于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刑罚适用的规定未形成刑罚体系,存在着刑种单一、严厉程度不够等缺陷,因而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上很难适应单位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造成刑罚不到位。因此,构建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为了适应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需要并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研究从分析构建我国单位犯罪刑罚体系的基本理论着手,同时通过对国外单位犯罪刑罚体系的比较考察,在检讨我国现行单位犯罪刑罚非体系化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与自然人刑罚体系相并列的单位犯罪刑罚体系的具体立法构想,并在最后具体设计了相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