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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天下文章是一家”。文学艺术作品既然如此,音乐作品是否亦然?日常生活中,音乐抄袭事件往往非常吸引公众眼球,常会迅速引起社会舆论方面的轩然大波。但该如何认定音乐作品的抄袭,音乐作品抄袭能否必然构成侵权,又该如何认定音乐作品的抄袭侵权,在我国仍存在很大困难。现如今,在音乐作品抄袭侵权方面,我国不仅在法律制度和学术理论界缺乏系统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也短缺具体规定,这就致使法院在审理音乐抄袭案件时认定标准凌乱,认定程序含混。这就说明,在理论和实践中制定出具体准确的音乐作品抄袭侵权的认定标准已经迫在眉睫。笔者通过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的研究,通过对中外音乐抄袭案件的相关媒体报道、音乐人和音乐专家意见以及相关案例的判决书的翻阅研究,通过对中外音乐抄袭案例进行比照研究,试图归纳出我国音乐领域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不足。同时,笔者参考美国版权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并结合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音乐抄袭认定的相关理论和做法,期待能为我国音乐抄袭侵权立法寻求恰当的侵权认定标准,使我国法院在审理音乐抄袭案件中,能够形成较为合理的音乐抄袭认定模式。笔者首先解决的是研究对象问题,即《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普通著作权作品与音乐作品的异同。音乐作品属普通著作权作品概念的下属概念。音乐作品既具备著作权法普通作品的整体属性规则,又有其特殊的属性,例如:音乐作品常是歌词和编曲两个部分的集合体,故歌词部分可以得到普通作品中文字作品的保护,然而又会受到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限制等。而后,笔者将音乐作品拆分为歌词和编曲两个部分来探讨音乐作品的抄袭侵权,分别结合歌词抄袭案例广州新月演绎公司与广东星文文化传播公司二审一案,谈歌词抄袭的认定标准和涉嫌编曲抄袭案例:结合王庸诉朱正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谈曲谱抄袭的认定标准来审视,通过笔者的分析和思考,最后得出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音乐抄袭侵权的歌词抄袭侵权和曲谱抄袭侵权分别是如何认定的结论。然而不是所有音乐作品抄袭都会必然构成侵权,笔者通过分析独立创作、合理使用、来自其他作品的相似这几种侵权的抗辩模式,对音乐作品侵权有了深化理解。通过全文的一系列分析研究,笔者对于我国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有了一个重新的审视。例如对我国音乐作品侵权责认定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一系列的思考后,笔者发现,我国在音乐抄袭侵权领域不仅在理论制度上,而且在实践操作上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例如在法律制度上的缺点包括:法律概念的解释过于宽泛、法律前后条文重复、法律规定不合理导致责任认定时容易造成误导等等。而在音乐作品侵权责任认定实践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例如,我国法院音乐抄袭认定程序相对混乱缺乏明文规定。所以最后笔者就我国音乐作品抄袭侵权认定制度和实践现状审视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完善、健全和指导我国音乐领域的制度与司法实践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