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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的本质是一套国际法律规则,其基本原则对其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这其中包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日益广泛应用的透明度原则。本文第一章简单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和透明度原则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地位。第二章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探讨了透明度原则。首先从透明度原则的理念入手具体阐述了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为实施和遵守其法律制度,加在其成员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其有助于整个社会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其次,笔者对透明度原则在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表现加以阐述。然后,既然透明度是贯穿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就涉及到透明度的价值问题,笔者认为透明度原则不仅能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而且还能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和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虽然透明度原则对其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具有法律上的可预见性和可计算性,但WTO对透明度并没规定一个实体的衡量标准,对这一原则的维护是通过程序技术的设定来完成的,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是打破WTO政治僵局和文化差异的一个明智选择。最后,在一整套程序保障基础上,笔者探讨了透明度原则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透明度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日益广泛应用,并体现于有关国际贸易的所有协定中。因此,笔者在第三章深入辨析了构成主体部分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协议中的透明度原则。并在分析了我国关涉透明度原则各领域的现状后,提出了若干不太成熟的法律意见。希望通过本文的探索性思考,能引起学界对这些领域立法完善的更多关注。本文的第四章结合我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的相关承诺,分析了WTO透明度原则将给中国带来的利益以及中国在履行透明度义务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从而推导出应在中国实行更多的透明。鉴于WTO透明度原则主要约束政府的行为,将对政府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建议我国在行政法制度上做出如下设计:(1)建立与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相对应的审议机构,推进贸易政策和立法的透明度;(2)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且制定《行政程序法》和《隐私权法》、修改《保密法》与之相配套。从而为行政公开提供统一、全面的法律保障,适应世贸组织对国内透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