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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化、市场化改革后,追求辖区经济发展与繁荣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行为目标,但由于发展经济的资源要素是稀缺的并且是可流动的,地方政府间围绕辖区经济发展而展开的竞争就难以避免。
行政性分权是我国地方政府间竞争产生的制度动因;市场化改革确立的资源配置制度使“用脚投票”的政府竞争机制得以发挥作用;我国的政绩考核制度也强化了地方政府之间为政绩评价、官员升迁而进行的经济竞争。
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地方政府根据制度环境给予它的行为空间来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竞争策略和竞争行为,这种竞争策略和竞争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从而对我国地方发展带来正面的或负面的效应。
我国地方政府间竞争的正效应集中体现在竞争中的制度创新上。在竞争的压力之下,地方政府起着“政治企业家”的作用,进行了诸如产权制度变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地方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改革等制度创新行为。
但我国当前制度安排中的缺陷和不当,如行政性分权的非制度性和非稳定性,政绩考核制度追求经济绩效的片面性以及竞争约束机制的缺失等,推动和助长了我国地方政府的消极竞争行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间竞争负效应的产生。
消除地方政府间竞争是不可能的,即使可能,也会导致制度僵化。我们需要的不是如何消除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而是如何规范地方政府的竞争秩序。从我国地方政府间无序竞争形成的制度原因来寻求构建地方政府间竞争秩序的途径是更为有效的途径,如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制度化分权关系,改革政绩考核制度,强化约束机制等。我国地方政府间竞争秩序的构建过程实际上是调整与重塑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市场、社会、民众关系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