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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脱离概念本是作为弥补共犯中止理论的不足而提出的一个理论范畴,即主要解决如何评价部分共犯人切断与其他共犯人整体共犯关系的行为,进而解决脱离者对于脱离后犯罪结果仍旧既遂的罪责认定问题。而教唆犯的脱离是共犯脱离的一种情形,目前理论界对于这一特殊脱离情形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架构,而且教唆犯的脱离问题涉及到共犯脱离的一般理论共性与教唆犯自身的独特性的融合,具有区别于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独立研究价值。本文通过对中国司法实务界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构建教唆犯脱离体系的必要性。首先,提出教唆犯脱离的独特性,即教唆犯是犯意的制造者,教唆犯与正犯的联系只有犯意的传递,而犯意本身属于意识范畴,所以从存在论意义上来判定教唆犯撤回犯意并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因果关系时是存在困难的,这就需要在探讨教唆犯脱离的成立要件和处罚标准之前,系统阐述教唆犯本身的性质与处罚根据对于其脱离认定的影响。此部分通过对国内外主流学说的比较和分析,得出教唆犯的脱离应该立足于承认教唆犯是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的二重性说,进而能从归因到归责的评价进程中区分开教唆犯的实行从属性与责任独立性。再者,本文在教唆犯的处罚根据上坚持基于法益侵害说和违法连带性的修正惹起说,同时立足于日本共犯脱离的认定标准理论,论述了教唆犯脱离的认定应建立在以因果共犯论为基础的因果关系切断说之上,但是笔者所建构的因果关系切断说具有自身的特点,即从规范归责角度指导对于物理性因果关系切断的运用。本文最后构建出属于教唆犯脱离的成立要件,分为正犯着手前和正犯着手后两种情况判断,并分别考虑了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效果要件,从而形成完整的判断教唆犯脱离的构成要件理论。而在教唆犯脱离的处罚上,本文提出在刑法条文中增加共犯脱离的立法建议,以期解决本文提出的三个典型案例的认定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