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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付是票据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现在学界对其却没有深入研究,笔者试从三个部分作出尝试。
第一章“票据交付的界定”。广义的票据交付除了狭义的票据交付之外,还包括单纯交付和受领票据金额后的票据交付。本文要探讨的是狭义的票据交付,即票据行为中的票据交付。票据交付来源于民法中的动产交付制度,是对动产交付的移植,但由于票据法的特殊性,票据交付并不完全等同于动产交付。民法中的动产交付已不限于占有的现实移转,除了现实交付外,还有拟制交付、观念交付的形态。票据交付则固守着动产交付最原始的含义,即现实的、直接的占有移转。本文认为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其占有的票据文本交给相对人占有,即现实占有的移转这样一种事实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票据交付:第一,票据交付为占有移转。在民法中占有与持有的区分不但越来越模糊,而且趋于统一,票据法中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各票据行为的目的虽然不同,但不妨把各票据行为中的票据交付界定为占有的移转。第二,票据交付仅为票据的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票据交付本身就是作为表彰权利的证书的交付,没有拟制交付存在的空间。观念交付的几种形态在票据行为中也无法相容。第三,票据交付是基于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而为的行为。票据交付仅为有意交付,即出于票据行为人自己的本意而为的票据占有的移转,无意交付不属于票据交付。第四,票据交付的性质为移转占有的事实行为。票据交付本身不含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由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章“票据交付之于票据行为的要件定性”。这部分笔者首先对票据行为理论各学说中对于票据交付的定位进行阐述,其次提出票据交付对于票据行为的要件定性。第一,笔者认为由于票据行为各学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采发行说+权利外观理论作为票据行为理论模式,把票据交付作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作为特例,对未通过正式交付而进入流通的票据,推定已完成交付,只要持票人善意无过失地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就要承担票据责任。一方面,发行说将票据交付作为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完成符合民法中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发行说保护善意第三人不利的缺陷结合权利外观理论得到弥补。这样票据行为的性质基于票据交易的常态来考察,避免了创造说以例外情况作为立论基础。第二,对票据交付的要件性质进行定性。票据是否经过交付,从票据表面无法察知,把票据交付作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并不恰当,把票据交付作为与票据行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相并列的第三类成立要件具有科学性。第三,票据行为由于不适用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不存在可撤销、效力未定的情况,其效力要么有效,要么无效。也就是说,票据行为成立即生效,不存在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区分。第四,票据交付作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是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的要素,要物行为中的交付作为要物行为的成立要件与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各自独立的要件,二者不能混同。最后,归纳票据交付的要件效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没有票据交付,票据行为不能成立:第二,票据交付具有类似动产交付的公示效用,使外界知悉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债务的意思,并以此作为平衡安全与效率相冲突的法律元件:第三,权利外观说作为推定交付制度的理论基础,更促进或增强了票据的流通功能:第四,赋予未为票据交付的行为人以抗辩权,但只能对抗直接票据当事人或者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在欠缺票据交付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效果具有特殊的规则。
第三章“票据交付在各定型化票据行为中的样态考察”。票据交付为票据现实占有的移转,是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从各个具体的票据行为中抽象出来各票据行为的共同因素,但由于各个具体的票据行为的目的不同,票据交付在各个票据行为中的样态也不完全相同。第一,在出票行为中,票据交付一方面作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方面也是票据文本所有权的移转方法。欠缺票据交付导致出票行为不能成立时,只要票据有效的要件都具备,欠缺票据交付不妨碍票据的效力。在指已汇票中,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出票行为看似没有票据交付的存在,实际上应作为一种例外情况,视为存在观念上的票据交付。第二,背书行为中的票据交付与出票中票据交付一样具有二重性。同时,票据交付还是背书行为不可分这一特点的理论基础。在形式背书中,票据交付只作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所有权移转的效力。第三,在保证和承兑行为中,由于票据行为不涉及票据所有权和票据权利的变动,保证人、承兑人只是为了完成票据记载而临时占有票据,票据交付只是作为保证、承兑行为的成立要件,在形态上更符合票据的交回、交还或者返还,但都可统称为票据交付。有的国家立法上规定的承兑通知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替票据交付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