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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将2010年至2016年的信用权案进行收集总结,从而发现司法实践中信用权案在裁判上存在的争议和问题。通过对信用权民事责任适用的统计分析后发现法院在间接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这三种民事责任是否适用和适用标准上仍存在较大争议.有关信用权案是否存在间接损害赔偿,学术界的部分学者认为信用权的间接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不应支持。持否定说的学者主要围绕的是间接损害赔偿因果关系上的障碍和赔偿金额量化的难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侵害信用权案件之中普遍客观存在着间接损失例如机会利益与期待利益的丧失,这两种利益均是侵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不能因赔偿上存有难度就直接否认两种利益损害的存在,这有违侵权法全面赔偿的原则。考虑到间接损害赔偿本身的不确定性和当事人举证的困难度引入比例赔偿原则,既解决了因果关系认定上的难度,又给予了受害人适当的赔偿金额。由于信用权性质在学术界本身就存在着争议,故而部分学者认为信用权作为财产权其受侵害时不存在精神损害。信用权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虽然具有了财产性但依然难以脱下人格性的本质内在。信用权兼具人格性与财产性是一种商事人格权。基于信用权的人格权属性,当其受侵害时普遍伴随着痛苦、悲伤等消极情绪的产生,对于精神痛苦的存在需要精神损害赔偿发挥其抚慰功能。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上,部分学者将赔礼道歉的作用局限于于弥补精神痛苦,强调无生理感知的法人无法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观点仅仅从赔礼道歉的内容出发,不可否认赔礼道歉确有弥补精神痛苦之功能,但是当这种内在内容与赔礼道歉的外在表现形式结合起来的时候就具有了消除影响之功能。通过在以普通群众为受众的媒体报刊上发表赔礼道歉,让广大受众了解事情真相,可以消除之前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在侵害信用案件中无论是法人亦或自然人皆可适用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任。同时,在赔礼道歉的适用标准上应更加宽松,消除影响时可以适用,自然人存在精神痛苦时也可以适用,不应以损害结果严重为要求。信用权是否能够最终被立法确认,随着信用社会的高度发展是相当令人期待的。本文通过研究近几年的信用权案,发现其中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假设,希望能够为后续的信用权立法提供一些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