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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中的应有之意,它是指法官在审判中谨慎而合理地选择法律允许的裁判结果。在我国司法独立目前只是法院独立,法官没有被明确的赋予独立的地位,但理论界却一致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的现状呢?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国法官没有独立的地位,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明朗化,因为没有明朗化,所以才会有暗箱操作,所以才出现了无法管理的混乱状态。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真正地独立,让其的自由裁量权能合法化、明朗化,用明确的法律来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个部分,首先阐述了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从“自由裁量是指谨慎地在给定的范围内进行自由选择”这一定义着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既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的权力。因此,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指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时、在既定的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谨慎而合理地选择法律许可的裁判结果,并最终解决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权力。这一权力按照行使的过程,分为三部分:证据采纳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和定罪量刑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然后介绍了当代西方部分国家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接着,本文论证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根据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必然存在性与必需存在性,指出了法官并不是刑事审判中的机械,而是能动地使法律在具体地个案中公平地实现的主体,马克思也曾说过,“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此外,对规则完美主义的否定和对法定证据制度的抛弃,以及刑事审判中要遵守的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事审判法官要在审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外,司法独立要求的法官独立、现代法治的内涵和刑事立法固有的缺陷,都使得刑事法官在审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成为必然。最后,本文也指出了自由裁量权绝对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是在有限制有约束的前提下的“自由”,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也是必然的,因为权力本身就是“双刃剑”,必须予以合理规制。 第二个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将矛盾突出,并试着解释为什么会出现有的法官认为在中国他们根本没有独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