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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服从和予以配合的义务,这是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常态;而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存在重大瑕疵和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所享有的不予服从、进行抵制的权利。作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对象,无效行政行为通常是指因具有重大而且明显违法情形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过程的一种例外,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使得行政相对人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抵抗,并且就其可能导致的妨碍公务责任享有法定豁免。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抵抗权,打破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配置的固有格局,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并能够弥补传统救济手段的不足之处。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分为五章来进行阐述分析:第一章“行政相对人及其权利概述”,本章从行政相对人的定位出发,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内涵和演进进行了阐述,为后文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分析明确了前提。第二章“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概述”,本章介绍了抵抗权由政治学层面、宪法层面、民法和刑法层面直至行政法层面的发展路径,理清了行政抵抗权的发展源流,并进一步分析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内涵和特征,强调了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一种程序性、动态性、个体性、防御性权利。第三章“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本章分析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其中着重阐述了作为理论基础的行政行为“有限公定力”理论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论证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而揭示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四章“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章首先介绍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域外立法现状,然后着重阐述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并对其进行评析,之后通过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例进行分析,为后文的分析奠定了基础。第五章“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在我国的行使困境及其实现”,本章分析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在我国的行使困境——无效行政行为概念不清、无效行政行为难以认定、确认无效行政诉讼类型的缺位、行政相对人妨碍公务责任的问题以及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自身的问题等,并针对这些在实践中遭遇或可能遭遇的障碍,提出解决措施,从而促进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