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原则在网络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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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际贸易量的加大,尤其是面对互联网空间特有的属性,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和原则的不足开始逐渐凸显,传统的客观连结点难以适用。就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而言,网络的普及让侵权行为的形式愈加多样,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多,在网络国际私法领域,“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开始面临挑战。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物理空间中的行为地无法确定,即便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无法较好地进行适用,扩散和传播的特性使得互联网领域的最密切联系地也难以判断。而意思自治原则却可以较为轻松地解决这一问题,它的灵活性与网络空间契合,在客观连结点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准据法。通过立法进步和实践经验我们不难得知,在网络国际私法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有其可行性。同时因为其尊重了案件当事人的意志,因此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可以得到良好的承认和执行,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成本。有鉴于上,本文以“意思自治原则在网络国际私法中的适用”作为选题,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阐释,论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与拓展,继而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网络国际私法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重点研讨了如何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网络国际私法中的适用。企盼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网络国际私法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与实践有所裨益。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和拓展。意思自治原则最早产生于合同法领域,后凭借其自身的优越性不断向侵权行为、夫妻财产关系、动产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代理关系及其他领域拓展。第二部分,网络国际私法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性。网络空间具有现实空间所不具备的一系列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客观连结点适用受阻。意思自治原则的灵活性可以在网络空间中有效确定准据法,并且可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不足之处,符合网络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同时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要求。第三部分,网络国际私法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可行性。目前网上已有很多合同都包括了协议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甚至当事人网上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很多案例都表明意思自治原则在网络实践领域是可行的。无论是管辖权的确定,还是适用法律的确定,又或争端的解决和执行,意思自治原则都得以适用,其优越性显而易见。第四部分,完善网络国际私法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建议。对于该原则的完善,立法首当其冲,包括原则方面和内容的安排。具体而言,是指适用范围、限制种类、详细方法及其补充。除了立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相关立法完善刻不容缓,因其在网络空间内可以充分发挥其自身优越性以及与该领域国际私法的契合性。推广意思自治原则在网络空间的立法工作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要对其加以适当的限制,以解除反对者的顾虑。通过以上几个部分的论述可知,意思自治原则在网络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前景广阔,然现有立法和实践不足,需要更多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支持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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