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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通过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将3D镭射、动态、位置、气味、颜色及声音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使商标种类更加多元化。随着工商业的高速发展,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计算机对各种媒体的处理能力大为增加,各种媒体均能与计算机接口设备结合转化成数字信息内容,加上因特网的兴起与宽带的普及,利用计算机动画制作广告、设计,更延伸为商品的标志,将使动态商标成为新话题。“动态商标”是指为视觉可感知的移动的物体及其与动作的集合,像电视或影片一样有连续的短暂动作,借助影像、计算机等表达,区别出商品或服务来源。动态商标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动态商标以其“动感”而独具魅力,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笔者浓厚的研究兴趣。本文第一章分析了传统商标与非传统商标的区别。非传统商标是时代进步的产物,有别于以文字、平面图形为主导的传统商标,其构成要素包括了三维标志、声音、气味、味觉、触觉、动态等。动态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的一种类型,但对其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本章通过分别分析商标与动态的含义,得出了动态商标的定义,并对动态商标进行了分类,阐述了动态商标的特点。最后分析了法律保护动态商标的必要性。第二章介绍了动态商标在国际社会上的立法现状,包括国际条约、国家与地区。并介绍了在欧盟和美国申请的一部分典型动态商标。虽然现今明文接受动态商标的国家并不多,但有不断增加之势。第三章阐述了动态商标的审查要件。首先介绍了美国和欧盟对动态商标的形式要求。其次论述了动态商标的显著性。无论是传统商标还是非传统商标,商标都必须具有显著性才能给予注册,赋予商标权。显著性包括固有显著性,无显著性因使用而具有“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以及非功能性。在动态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上,要考虑消费者的认知程度以及商标的使用方式。通过兰博基尼汽车商标注册案的简析,说明了动态商标也必须具有显著性。第四章分析了动态商标与著作权的竞合,并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商标法》的立法现状以及保护动态商标对我国的意义,提出了我国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上。笔者发现研究非传统商标者不少,但针对动态商标的研究则非常少。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增长和繁荣,动态商标的商标法保护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大量的资料分析整理,包括WIPO SCT会议文件、欧盟与美国的商标注册程序文件,以及通过CTM和TESS系统搜索的动态商标注册案,借鉴他国经验,希冀对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对动态商标的保护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