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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的实施,该法所确立的“登记立案”制度已彻底取代了原来实行的“立案审查制”。这一转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门槛,使得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能够有机会进入司法救济的渠道,有效地解决了素有行政诉讼“三难”之一的“立案难”问题。然而,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深入实施,却同时也出现了驳回起诉的行政案件的比例急剧增长的现象。这不仅使得行政争议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也造成了法院审理压力的相对提升,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另外,案件受理后又被驳回起诉,不仅未真正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而且使得当事人被卷入一场无意义的行政诉讼的“序幕”之中,反倒徒增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行政驳回起诉裁定比例过高,已成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发展亟需解决的新问题。论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件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在对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三周年以来的案件案由进行统计和归类整理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行政驳回起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裁定率畸高、法院适用标准不一、裁判说理混乱以及对当事人诉权保障不力等。就其成因,主要在于:立法对起诉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性、缺乏体系性和可操作性;法官个人能力与司法理念的差异;法院相应审判结构的缺陷等。尤其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初期,一些法院和法官对该项制度的确切含义缺乏正确的解读,在适用该制度时存在不少误区。例如:在立案审查制时,立案庭对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基于实质审查,由此案件进入诉讼渠道后被驳回起诉的情形较少发生。而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部分法院和法官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往往更注重于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事项,由此进入到诉讼渠道后被驳回的案件数量则大幅提升。由此可见,如何正确地理解并适用立案登记制以便确立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阀门”的大小,是解决上述症结的关键问题之一。为摆脱上述困境,文章引入诉的审查三阶层构造理论,并以其作为审查视角,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的起诉模式。为此,需要在准确把握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以及诉的利益等理论的前提下,在坚持立案登记畅通入口的同时,通过明确起诉条件、转变审查与裁判方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举措,进而统一裁判尺度与裁判标准,有效降低行政驳回起诉裁定率,方可充分保障并规范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