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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知识产权成为一个国家科技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各国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是我国法院改革的重点,这都体现了这篇论文选题的重要性。本篇论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学习域外的知识产权法院相关制度的优点,借鉴域外知识产权法院制度的不足,把握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的这一年多的宝贵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不完善之处以及学界争议比较大的观点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建言献策。本篇论文的创新之处,或者说在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制度建设建言献策的过程中,本论文主要提出的新见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也是本篇论文的主要结论。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不久,我国学者在知识产权法院方面的研究,一般只注重于介绍域外某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制度,鲜有对我国现有制度本身进行分析。而本论文,基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介绍,综合比较并分析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最终得出了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相关制度完善的方案或建议。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类型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本论文认为我国完全可以汲域外之所长,将民事诉讼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交给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所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还是该案件原管辖法院管辖。该规定可以缓解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负担,也从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间接的有利于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突破地域限制,对于案件进行管辖,例如:可以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可以进行改革对天津某些案件具有管辖权。本论文建议赋予我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专利权、商标权有效性进行审查的权力,并给出了相应方案。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由于法院没有对于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有效性进行审查的权力,这是导致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延宕拖沓的根本原因。本论文论述了赋予哪些法院这样的权力,以及如何避免在知识产权有效性认定过程中司法资源与行政资源的浪费等等问题。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前,就有观点“要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现今,仍有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在现有知识产权法院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本论文,从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法官的数量、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出发,进行综合分析,本人认为我国并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