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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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知识产权的保障呼吁更多人的关注。关于反向混淆案件的处理,尤其是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认定问题,由于司法实践判赔标准不统一,容易产生不合理的判决。这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商标反向混淆制度是否应当纳入我国商标法体系,以及对此类案件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多次探讨。本文通过对反向混淆理论和传统混淆理论的关系,以及相关概念、典型的案例入手,提出商标反向混淆制度的必要性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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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知识产权的保障呼吁更多人的关注。关于反向混淆案件的处理,尤其是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认定问题,由于司法实践判赔标准不统一,容易产生不合理的判决。这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商标反向混淆制度是否应当纳入我国商标法体系,以及对此类案件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多次探讨。本文通过对反向混淆理论和传统混淆理论的关系,以及相关概念、典型的案例入手,提出商标反向混淆制度的必要性和目的。侵权人本质并无利用权利人的商誉的目的,而是企图吞没权利人商标和抢占市场份额,对于此类特殊的侵权情形,现有计赔的标准也就缺乏适用的空间。其次,结合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具体分析了我国商标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的四种方法,并进行分析,得出了传统的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反向混淆损害赔偿的认定的结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械适用“侵权人获利”以及过度适用“法定赔偿”的两大问题,缺乏对权利人弥补的损失和判赔的结果的论证。此外,应当从两者存在本质区别作为损失认定的逻辑起点,以商标市场价值评估为基础,全面赔偿为原则,自由选择判赔方式为反向混淆案件判赔的基本思路,加强判赔和实际损失之间的论证。最后一部分,提出笔者的观点和建议,我国商标体系应当建立商标反向混淆制度,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当以商标市场价值为主要判断基础,同时细化法定赔偿计算标准,为解决反向混淆案赔偿额问题提供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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