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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社会保障基金的整体完整和良好运行将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稳定。社会保障基金的参保者和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基金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基金所有者的利益就会受到威胁。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导致投资不利。因此,如何对社会保障基金从征缴、投资运营和给付各个环节应加以监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主要是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只起到辅助作用。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提高社会监督的水平,从而一定程度上使整个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体系得到完善。本文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公民权理论设想从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工会三方面入手,提出相关的建议:首先,政府方面。政府在完善社会监督体系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主导作用,政府通过立法,提升社会监督力量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并赋予社会监督力量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还要加强公民社会建设,提高公民意识,扩大社会监督力量,另外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一个法定的咨询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在实施重大决策前要先向该机构咨询。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方面。社会力量要加入到监督体系中,就要有一个可以令其加入的重要途径,而这个途径就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具体做法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基金管理人员要采取聘任制、法定的民意调查和听证会制度。这些举措可以使社会力量加入到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中来。再次,工会方面。工会要转变依附于企业的缺陷,就要做到经济独立,工会干部专职化。具体做法是解决经费来源问题,而干部主要由上级调任和社会招聘。另外,工会还要对参保人员进行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财政金融知识培训,让参保者懂得这些知识后,可以针对性的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