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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辗转相承、沿革清晰、从未中断,为世界各个文明古国所少有。中国古代的刑法思想和刑罚制度在其长期的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质。 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思想经历了从明德慎罚到明刑弼教的演变。自周公制礼以来,在中国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礼治化”的社会结构,“明德慎罚”思想一直占据早期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主导地位。西汉中期将“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确立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启了长达数百年的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形成了一种融“天理、国法、人情”为一体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随着封建专制体制的不断强化,刑的地位不断上升,礼的作用不断下降,明清时期统治者强调要通过刑罚镇压和道德教化的两手来重建稳定的统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明刑弼教法律思想。 在刑事法律政策上,明清统治者在实施“礼乐刑政,综合为治”这一总原则的过程中,在某一个特定的阶段和历史时期,根据当时的统治形势适时作出有时是根本性的大调整,重在“定律以绳顽”,“刑乱国用重典”。乾隆初期,因皇后丧葬案和金川失利案,掀起了贬黜、杀戮大官僚和从严治刑的两股风潮。究其原因,主要有:传统农业社会经济基础脆弱,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只剩下用刑这一简单手段去镇压;社会矛盾已趋激化,人民反抗增多;官场腐败、结党营私问题凸显等。明清时期重刑思想的提出及其实践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末期国家治理上的迫切需要是一致的。 在刑罚制度上,明清时期的显著变化主要体现在量刑原则的变化、刑罚制度的变化和创设一些法外酷刑等方面。明朝确立了法律溯及既往、从严处罚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量刑原则,五刑制度总体上比唐宋刑罚有所加重。大肆滥用法外之刑,创制了廷杖、充军刑,在明《大诰》之中罗列了名目繁多的法外之刑。清朝把一些新出现的行为比附十恶重罪定罪量刑,削减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对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的打击范围。 在重典治世的刑事法律政策的指导下,明清时期的刑事法律活动时代特色鲜明。明朝开创性地将特务统治引入到刑事审判中,作为皇权的延伸对刑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