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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日益重要的一项权利,旨在保障个人私生活自由和个人的精神自由。隐私权所追求的是能够将个人事务“隐之于私”,而刑事侦查的目的是揭露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追求的是“公之于众”,二者存在天然的冲突。这种冲突在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时,不仅可能需要对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进行搜查,还可能要进入公民的虚拟网络空间进行取证,极易对隐私权造成侵犯。由于我国对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制侧重于保障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导致在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的实践中存在诸多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本文通过借鉴与总结域外关于电子数据侦查取证中的隐私权保护经验,提出对我国电子数据侦查取证中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隐私权概述。界定了隐私以及隐私权的概念,介绍了隐私权客体的发展变化,即由传统的个人私生活、家庭生活、住宅,通信秘密,发展为吸收了网络隐私权的现代客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网络空间载体,个人网络活动。第二部分为电子数据侦查取证中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分析了国家在电子数据取证的过程中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也阐述了国家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对隐私权进行限制与干预的原因及要求。第三部分为电子数据侦查取证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文章通过对现有电子数据的相关法条和部分案例进行分析,以及笔者对我国实践中电子数据取证做法的调查了解,总结了在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的过程中,搜查审批程序、取证范围,保管程序以及权利救济所存在的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第四部分为电子数据侦查取证中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文章针对前一部分所提出的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上的原则构建、程序上的严格设定以及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