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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道路上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加之机动车自身的高速性与巨大的整车重量,驾驶人员一个轻微的驾驶失误就极易引发事故惨剧。因此,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隐藏着巨大的交通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也是极其惨重的。国家为了预防这类犯罪,立法机关将这类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行为,希望通过刑法的威慑作用来有效避免该类危险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当中,首次增设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继续对该行为进行了保留,但是在这两次修正案当中都没有规定该罪的定罪情节。近三年来,危险驾驶罪的一审审结量都保持在10万件以上,并且保持每年递增的趋势,已经演变成了高发性刑事案件。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对该行为入罪标准的认定过于机械,即以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作为定罪标准。对该行为情节的认定缺乏相应的统一标准,并且往往忽视其他特殊情形。因此,对于这种轻微的刑事犯罪,依然存在“出罪”的可能性,而且对“出罪”标准的把握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以专题研究的形式,通过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醉驾行为一概入罪否定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证成。该部分主要是对存在“出罪”可能的醉驾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找出醉驾行为入罪与“出罪”的界限。并结合相关刑法学理论、现有法律制度及社会现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醉酒驾驶行为存在“出罪”情形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有效论证。第二部分是醉驾行为一概入罪否定论的路径分析。该部分以责任阻却事由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为支撑,通过对实务当中存在争议的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并进行对比与归纳,最终总结出了醉驾行为“出罪”的具体路径。第三部分是醉驾行为一概入罪否定论的制度完善。该部分通过从立法、司法及判例三个角度,提出相关建议,对醉驾行为一概入罪否定论进行有效完善,从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