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56条中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内容,从到至今为止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对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权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增多,一些案例开始释放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的“信号”。另外,新民事诉讼法提出的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原告不适格的问题进行限制,但是诉权滥用这种以当事人主观性为主要原因的行为,在界定与甄别时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这直接导致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认定过于拘谨。虽然我国暂时没有滥用诉权以及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而仅在刑法中设立了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但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了虚假诉讼认定情形以及处罚标准,为在民事诉讼法中建立防止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相关法律规制与相关在配套制度的提供方向。本文以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入手,结合国内外对于诉权滥用的概念界定,引申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的概念界定。其次,通过对大陆法系中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国家与地区,针对该诉诉权滥用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大陆法系其它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对于本国诉权滥用相关理论与实践,通过比较法考察获得了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识别与法律规制建设的域外经验与成果。再次,结合当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具有滥用撤销之诉的典型案例,对我国出现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出现进行了分析,并验证了前文中所建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的概念界定,同时为建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法律规制提供实证经验。最后,根据本文所得到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成果,提出了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滥用规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