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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种,以制度的形式普遍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并且明确规定中止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明显要轻于未遂犯。目前,基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和历史发展等原因,诸多刑法典中对犯罪中止的规定各有不同,犯罪中止理论存在着很多争议,理论上对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表述以及认定标准也是各有主张;对于特殊的犯罪形态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争议,比如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准中止犯制度等,有认为是犯罪中止的,有认为是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理论上和立法上对犯罪中止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存在着量刑的争议;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立法用语不明,量刑标准不科学,无视主观过于看重客观结果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争议的分析和探讨,用以解决我国犯罪中止制度存在的问题:刑法总则修改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规定,增加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特殊犯罪形态成立犯罪中止的标准;并依据本文提出的犯罪中止的四个特征,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各个方面进行补充,以期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发展我国的犯罪中止制度,完善我国刑法理论。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有四个部分。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首先介绍的是犯罪中止制度在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及立法现状。在分析一些有代表意义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犯罪中止的立法规定和概念描述的过程中,提出笔者支持的,也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一概念为最完善和简练,同时也表述了犯罪中止的特征;随后,基于犯罪中止的定义,分析犯罪中止的特征描述学说,包括两特征说和三特征说,之后提出犯罪中止成立应符合四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并分别对其进行详细的论证。论文的第二部分对犯罪中止的分类讨论,在这部分里首先概述按照不同标准对犯罪中止的分类,分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可罚的中止和不可罚的中止;积极的中止和消极的犯罪中止;单独犯罪的中止和共同犯罪的中止。然后对一些存在争议的犯罪形态讨论其是否认定为犯罪中止。这些内容有:共同犯罪中止,在批判国外诸多认定犯共同罪中止观点之后,提出本人认定成立共同犯罪中止的主客观结合说,即主观上的意志具备自动性,客观上的行为具有有效性;危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认定:距离犯罪结果发生有相当时空差距的犯罪行为完成之后,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也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最后关于准中止犯理论,认为笔者提到的两种准中止犯均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对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的讨论。先分析犯罪中止得以减免刑法的理论基础,在分析国外的政策说,恩惠理论,刑罚目的论,法律说等学说的基础上,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犯罪中止的刑事立法原则,这些立法原则有不为罪原则,不处罚原则,区别处罚原则,得减免原则,必减免原则,并论述笔者支持的必减免原则;最后,对我国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立法进行反思,认为其存在的很多问题均是由“损害”这一用语和标准引起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犯罪中止立法和司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我国刑法的犯罪中止理论进行补充。提出应将犯罪中止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应该在刑法中增加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同时增加其他特殊犯罪停止形态认定成立犯罪中止的刑法规定。最后提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各个成立要件的具体建议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对犯罪中止的立法和司法更为完备和易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