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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日益增多,贸易形式也呈多样化,商标商品平行进口,自其出现之日起就备受关注。这因为其是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两重问题,TRIPs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理方法,而是交给各国自行处理。而各个国家、地区作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基于其不同的基本国情、贸易政策以及经济策略等因素,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态度也相应地有所不同。在整理近些年我国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案件时,笔者发现从起初的力士案(1999年)到现在的芬迪案(2016年),十几年间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一直活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虽然每个案件都或多或少会有不同,但相同的是都属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领域的问题,所以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分析,发现法院在裁判相关案件时论证说理存在欠妥之处。如直接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即认为是合法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虽然权利用尽原则作为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合法说的理论依据,这也是对传统商标法理论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权利用尽原则可分为国内用尽原则、区域用尽原则及国际用尽原则,而我国没有明确对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的态度,况且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没法像美国那样在判例中明确,这也正是处理平行进口问题存在的特殊之处,所以笔者认为在司法裁判中不能简单的以此原则作为合法与否的判定依据。再者,法院在认定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侵权、侵犯何种权利时,有所扩大商标权的垄断范围,比如对商标上的商誉和企业名称(字号)上的商誉的辨别和认定有所混淆,笔者认为,在处理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时,应将哪种行为该纳入哪一法律调整划分清楚,以防造成权利范围扩张。最后,结合域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认为不禁止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是符合国际贸易习惯以及商标法立法趋势的。彻底禁止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不符我国贸易大国的实际情况,但完全允许又会损害国内相关权利人利益。所以,适宜的对策是在不禁止的前提下,让《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去调整相关行为,如平行进口商销售过程中的行为、广告宣传行为等。即,如果是侵犯商标权的,就让《商标法》来处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就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以此让司法实践在现有法律体系之下灵活应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本文正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提出问题,简述中国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司法实践的现状,通过表格形式展现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领域发生的案件,进而梳理相关司法判决的裁判思路及不足。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相关行为是否侵权时,法院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在裁判说理和适用法律时存在不合理之处。第二章基于所提出的问题,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分析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所涉各方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以及当前理论规制存在的争议,以便在理论层面找到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三章从司法实践出发,围绕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裁判中面临的困境。主要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探讨法律适用的合理性问题。第四章着重分析国外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规制思路,整理美国及欧盟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例,并且将两大市场处理此问题的方式进行简单对比,分析两种不同处理方式间的优缺点,以期为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借鉴经验。第五章基于前几章的分析,为我国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领域提出规制建议,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司法实践提供解决思路。对权利用尽原则的探究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哪种原则的前提下,在判决中不宜直接以此作为依据,而应利用现有法律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个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