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信贷业作为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一种融资渠道也日渐活跃。一些犯罪分子抓住我国信贷业仍不成熟的一些漏洞,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严重扰乱了信贷秩序,并且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自1997年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以来,刑法学者不遗余力地致力于贷款诈骗罪的研究工作,使贷款诈骗罪的理论日渐成熟。但是从总体看来,贷款诈骗罪的理论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对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也存在一些模糊点和争议点。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解释角度对贷款诈骗罪进行说明和阐释,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对实践进行指导,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达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目的,也为了更好的打击贷款诈骗行为,本文根据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贷款诈骗罪的难点问题的某些研究成果和成熟观点,并借鉴了国外某些地区的司法经验,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探究。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为非法所有目的,此特定目的独立于主观故意之外。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贷款诈骗罪的认定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疑难之处,认定的方法依赖于司法推定,并且允许反证;第二部分讨论了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列举式和概括式描述,在对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过程中要排除贷款纠纷和贷款欺诈。贷款诈骗行为的着手的认定应注意行为是否具有造成危险的紧迫性,因此当行为人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实施出示虚假证明等行为时应该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的着手;第三部分讨论了贷款诈骗共犯的认定。贷款诈骗共犯分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内部犯罪、外部犯罪和内外串通型三种基本类型,主要依据正犯决定论进行定罪量刑。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罪名却可能有所不同。共犯的犯罪数额之认定标准为参与数额;第四部分讨论了司法认定中的疑难情况。如存在担保的情况,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对象诈骗贷款的情况,“拆东墙补西墙”式诈骗贷款的情况等。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中存在诸多有争议的难点,由于学术水平及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通过对这几个问题的探讨,能够对贷款诈骗罪的相关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