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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可诉性是指纠纷发生后,纠纷利害关系人可以将纠纷诉诸司法并得到裁判的属性。纠纷可诉性问题同国家保障民众的程序选择权、保护民众的诉权行使密切相关,因此对纠纷可诉性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法学意义。纠纷可诉性问题涵盖面较为广泛,在民事诉讼中阻碍当事人接近司法、接近正义的程序规则或习惯作法,都可能成为制约纠纷具有可诉性的因素。如果纠纷没有可诉性,当事人受侵害的权益就可能得不到补偿,就可能因此导致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发生动荡。纠纷可诉性在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中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相关的论文及著作甚少。本论文从纠纷解决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进行考察,论证了纠纷解决方式对纠纷可诉性的影响,指出纠纷可诉性程度不高将最终影响到国家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论文随后通过对制约纠纷具有可诉性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分析,指出了我国纠纷可诉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文章主体部分约4万余字,分三章来进行论述:第一章:纠纷可诉性概论。论文通过对纠纷可诉制度的特征、存在价值及理论依据和意义的分析,阐明了纠纷可诉制度在一国法治建设中保护民众权益的重要意义,并指出提高纠纷可诉程度所产生的直接影响和深远意义。第二章:纠纷的解决与纠纷可诉性。本部分从纠纷的定义分析入手,从社会学角度简要概括纠纷的特征,阐明纠纷所具有的双重社会作用,指出在避免纠纷产生消极作用的同时,应当重视纠纷所产生的积极作用。通过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实证分析,论述了在法是否有强制力或强制力的强弱影响下,引起纠纷可诉性程度发生变化,当事人又是如何通过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根据纠纷可诉性状况而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大可能来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论证了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即国家公权力保护诉权的作用应该得到重视和加强并保证顺利实施,如果纠纷得不到国家公权力的救济,最终将可能导致利用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法律的权威受到削弱。最后对纠纷可诉性与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作了一个总结。同时最后部分反驳了扩大纠纷可诉范围会引起诉讼爆炸的错误认识。第三章:纠纷可诉性制约因素分析及完善。本部分通过对我国传统及现代社会的民事纠纷可诉性状况进行梳理,纵向比较了民事纠纷可诉性的历史差异。通过概括制约民事纠纷可诉性的主要因素,对我国的起诉受理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如何完善纠纷可诉性提出了建议。论文最后结语部分,对纠纷可诉性的重要性作了强调,并展望了未来纠纷可诉性的发展趋势。我们相信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随着司法审判方式的改革,阻碍当事人合理利用诉讼的因素也会渐渐减少,那么纠纷的可诉性就会越来越大,当事人的权益会得到更加完善的程序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