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越来越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对这一类行为纳入刑事领域进行处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但是,在我国,对于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认识并不统一,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犯罪的停止状态争议极大。本文着重探讨了这些问题。 在绪论部分,笔者大致阐述了撰写此文的原因。正式的探讨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动因开始。笔者立足实际,通过大量的统计资料表明,正是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的日渐猖獗和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立法者开始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纳入刑事领域进行规制。而立法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从1979年刑法典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放在投机倒把罪中处罚发展至今天成立了一个完全独立的罪名。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笔者列举了理论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比较异同并进行了分析,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义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笔者花了大量笔墨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几个要素作了界定,包括对伪劣产品的界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体的界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的界定以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方面的界定。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该罪是否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笔者撰写此文的初衷也来自于此,希望通过此文能够对犯罪未遂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论证,笔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着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以及犯罪中止形态。在此文中,笔者还对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的罪如何界定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牵涉到牵连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数罪并罚等数个理论问题。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罚是比较有特色的,笔者也对其特点进行了归纳。最后,笔者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三条立法建议,并对我国的立法政策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由于水平有限,笔者的观点带有探讨性质,疏漏乃至错误在所难免,希望老师们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