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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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所构建起来的,体现了对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特殊处理,为犯过罪的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使其回归社会和健康成长。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进步。
  长期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呈现较浓重成人化的色彩,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与成年人同样地管理使用,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因而不利于他们的成长。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由于立法与实践经验相对不足,这一制度还只是初步地建构起了一个框架,还存在着实体与程序上的许多问题,面临着可操作性的质疑。为完善这一制度,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保护与矫正功能,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立法,考察域外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力求为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构想。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二万九千字。
  第一部分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是对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关的概念进行阐述和辨析。首先深入论述了犯罪记录与犯罪前科之间的异同,认为二者存在着形式与内容、前提与结果的关系。然后进一步辨析犯罪记录封存与犯罪前科消灭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这些概念进行辨析,有助于理清学界与实务中混用的现状。并且还分析了犯罪记录封存的价值,不仅是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需要,也是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二部分主要考察域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或前科消灭制度。本部分主要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德国以及日本等三个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考察,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实践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分别论述各个国家与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从适用条件、启动方式、例外情形与法律效果四个方面进行比较,探究各国的异同之处。这几个关键环节,正是我国立法中所不足的,以期吸收其合理内核,为我国立法提供必要的借鉴。
  第三部分主要考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包括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不足。首先,从立法层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系统地梳理。然后,在梳理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不足。产生这些问题,是我国立法与实践经验相对缺乏的结果,如果不加以完善,将会使整个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进而影响了封存的实际效果。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想。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所在,针对上一部分的问题分析,在借鉴域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提出了完善的构想。首先,分析了我国在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其后,在基本原则框架下,完善相关的实体法与具体程序问题。实体方面,尽量扩大适用范围;增加未成年人悔改的要件以及必要的时间限制;并且构建刑事法上不构成累犯与再犯,民事与行政领域恢复正常权益,明确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法律效果。程序方面,赋予相关主体以申请权,采用书面与听证两种方式来裁判,并且创新性地构想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也应建立分级封存制度。最后,认为要把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向前科消灭发展,毕竟我国犯罪记录封存是法律效果有限的封存,有必在探索的基础上逐渐地向前科消灭发展,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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