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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已经在立法方面得到确认,但对于追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却仍困难重重,受到财产损失的广大投资者并未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仍然游走于公平与正义的边缘。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对民事权利拥有人具有保护意义。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应当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反复的论证,解决司法实务中亟须处理的问题。若权利人应有的权利未得到司法保障,那么法律关系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利于维护证券交易秩序的稳定。故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应具有补偿、救济受害者,维护交易者之间平衡利益关系的功能,使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有序与繁荣发展恢复投资信心。操纵市场行为人一般是证券市场上比较具有知名度的证券从业者或投资咨询机构,他们拥有较高的市场关注度,因此操纵市场的行为也就在客观上利用了相对的群众基础。行为人利用投资者无法分辨证券市场真实信息的劣势,以多种形式的操纵市场行为,侵害众多投资者的财产利益。操纵市场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证券市场相关从业人员和机构的诚信与声誉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并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诚信秩序,导致证券市场不正常的发展情势,损害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本文首先通过证监会查处的三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例分析说明了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以便读者对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有基本的了解。其次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定义、性质、危害及类型进行了基本阐述,使读者能够大致对操纵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有基本的理论性认识。再次,概括了操纵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其进行评析,提出操纵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以全新视觉去规定,并对以全新视角认定的构成要件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然后通过对发达国家及地区对操纵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责任之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总结了我国应当在规制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应当借鉴的优势。本文的结尾,以完善操纵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方式为目的,提出了取消行政前置程序、因果关系确定方法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定操纵市场行为纠纷诉讼赔偿额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