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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学(Hermeneutics)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为使凡人能理解,他对上帝的指令进行解释、注解和阐发,并翻译成人间语言。 在中世纪,文本解释的技艺被大量的用在对《圣经》的解释上同时还兼具信仰的意义。在数百年的过程中,解释学逐渐从解释技艺发展为关于理解的科学和理论。自海德格尔开始,解释学被看作是外部经验与自我经验的中介,是对世界、生命、自己的普遍解释,加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哲学解释学的基本原则、特点和问题,认为理解的过程发生在人类生活的一切方面,是人存在的最基本的模式。 萨维尼(F·C·V Savigny)认为解释法律是法律学的开端,哈特(H.L.A.Hart)把解释法律认定为寻求法律的确定性——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结合的机制。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认为建构性解释是法律解释所要达到的目的。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结构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有用性,指出法律和法律解释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拉伦茨(Karl Larena)将解释的目标定于探寻法律在今日法秩序中的意义,将主观论和客观论所各自强调的法律解释目的调和起来。 陈金钊教授在他的《法律解释的哲理》一书中,列举了十种关于法律解释的概念,涉及解释主题、解释对象、解释功能、解释场合等。 法律规范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有限性、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模糊、自相矛盾和缺漏以及法律语言文字表达的有限性同法律的存在目的一起决定了法律解释的必然存在。法官以对法律进行理解进而解释的方式存在的主体性参与过程是司法实践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法律所最终寻求的任务也就在于此。 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法律解释的方法首选文义解释,文义解释的具体方法又分为逻辑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借助词典的方法、反对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等。除文义解释以外,法律解释的方法还包括目的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在个案中进行利益平衡的方法。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世贸组织解决有关争端的基本原则、管辖范围、规则、程序、效力等内容,其核心内容是争端解决程序。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称《谅解》),WTO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斡旋、成立专家组、上诉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