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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下,计算机网络收集,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隐蔽性致使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了不同于传统手段的威胁。《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检察院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指引》都针对个人信息问题进行了指导。然而基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及法律实践过程当中存在着种种无法提前准确预期的问题,大数据时代带给个人信息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充分的改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依旧会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而遭受不同方面的困扰。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方式的多样性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出售和提供型,非法获取型。非法获取型相较于前者具备根源性,因此本文将从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角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下面临的刑法问题进行研究,结合最新案例和学理上进行剖析并提出有建设性的司法认定意见,以此解决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实际性问题。本文以“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为题目,共分成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的内容是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价值,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为后面的内容做铺垫并交代文章成立的基本背景;第二章内容主要是根据大数据时代这个环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现状进行描述,探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现状、犯罪构成、法益以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并且分析现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和两种类型化模式——出售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并对二者进行区分;第三章是结合当前的立法现状,通过案件归纳从而对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类型化模式进行分析,分为两个部分——传统“非法获取型”和新兴“非法获取型”、二者的认定依据、认定标准、两者的典型案例以及大数据环境下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的挑战,综合类型模式的分析提出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存在的司法问题;第四章是通过不同的案例从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角度进行司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行为、情节严重三个角度分析其中存在的司法认定的困难并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