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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社会资源的再次分配,我国单位犯罪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现状下,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呈现出迅猛态势。为了切实解决现实中各种社会问题,有效惩治单位犯罪,我国在1997年刑罚中,全面承认了单位犯罪,采取了总分则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了阐述,这较1979年刑法而言是有长足进步的。但我国目前虽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在刑罚的设置上仍是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在刑罚适用上也只能参照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这势必造成单位犯罪刑罚适用中诸多疑难与困惑。为了答疑解惑,进一步探讨单位犯罪,本文以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为研究主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见解,力求进一步剖析单位犯罪。虽然我们全面规定单位犯罪的时间并没有大多西方国家长久,但在刑法理论界,关于单位犯罪的探讨却一直居高不下。世界各国均对单位犯罪及其有关的理论界定、处罚依据、适用原则,形成了诸多认识与学派。单就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理论而言,就有十多种之多,本文着重就其中的替代论、双层论等代表性的学说展开论述,通过分析每种理论学说存在的优缺点,本文倾向于刑事责任双层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单位有着明显区别于自然人的特殊属性,专为其设立的惩治方式,必然与自然人不同。在单位犯罪刑罚适用原则的介绍上,本文介绍刑法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三种刑事处罚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及其优缺点,同时论证我国应当改革现有处罚模式的应然性与可行性,明确区分单罚与双罚的优缺点,寻找最适合我国国情与先进阶段发展的适用模式。在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审视下,我国现有的规制单位犯罪的刑种设置显然不合时宜——"孤单"的罚金刑让制裁单位犯罪变得捉襟见肘。在单位犯罪的财产刑方面,我国现有的规定在具体数额方面并不明确,执行起来存在困难,同时不能对单位起到较好的警戒作用。或许是我国1997年刑法在设置之初,尚无法妥善考虑单位犯罪的适用问题,也就未能打造为单位犯人"量身定做"的刑罚体系。完善财产刑、增设资格刑、健全配套制度,本文将重点从以上角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就重构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