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流浪猫伤人案”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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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动物就在人类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近年来,动物伤人的恶性事件屡屡触动我们的神经,特别是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受害人往往会走向两个极端:要么是自认倒霉,息事宁人;要么是为了得到救济而盲目诉讼,将与流浪动物稍有联系的人都作为被告。但是由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流浪动物侵权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适用性较差,法院在立案后法官们也为如何进行法律适用来寻找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而犯难。并且由于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法官适用法律的不同,经常出现相似的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各异的现象,导致司法判决公信力下降,当事人难以信服。因此,实践中流浪动物致害的案件往往是争议不断,并且宣判后仍仅是案件了解,争议却未终结。  2012年6月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一起“流浪猫伤人案”再次把人们的目光聚焦到侵权责任法关于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上,将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推到了学术前沿。该起案件经历了完整的两审民事诉讼程序,涉及并反映出了流浪动物侵权的诸多法律问题,可以说是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在动物侵权领域诠释的最为清晰的一个案例。因此本文以“流浪猫伤人案”这一流浪动物侵权的典型案例案为研究对象,对该案的案件详情、各方权利主张、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以及本案引发的社会争议进行全面审视,深入探讨了究竟应该由谁来“为流浪动物买单”这一法律问题。  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论文第三章“争议焦点分析”部分运用了“价值分析方法”对法院判决对公序良俗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论文第四章“两审判决评析”部分运用了“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并评价了法院两审判决的司法逻辑。进而深入反思了我国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论文第五章“”“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部分还运用了“法律比较法”和“文献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中外流浪动物侵权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可供借鉴的经验。  在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时,本文发现《侵权责任法》对流浪动物的范围认定过窄,不利于法律的实际运用,为了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本文对流浪动物的概念和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认为流浪动物不局限于遗弃、逃逸的动物,还应当包括遗失动物与以上三种动物繁殖的后代。论文在分析“流浪猫伤人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的过程中探讨了流浪动物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得出结论如下:如果是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如果是其他类型的流浪动物要适用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学说;如果侵权地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且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本文还提倡建立“流浪动物致害社会救助基金”从而更好地救济被流浪动物侵权的受害人。  论文案例分析的过程是对《侵权责任法》动物侵权部分的一次系统梳理,并对流浪动物致害案件的法律适用与责任承担问题得出了比较明确的结论。所提的关于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希望可以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章节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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