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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由于该期限关涉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关涉到个人重大利益,起算始点与终点成为两大关键词,继而在现行刑法已明确起算时点的基础上,终点及对应“法定最高刑”的具体事实成为研判的焦点。然而,刑法第89条没有明确终止计算的时点,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官审理案件中对时效终止的判断标准相对模糊,结论差异极大,尤其与“法定最高刑”对应的具体事实须被证明到何种程度付之阙如。追诉时效由于不在犯罪论和刑罚论等主要理论体系内,研究界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接部位,刑法学者对此关注不多。现有理论成果数量不多,结论单一,因而是刑事法研究的薄弱部位。可见,澄清追诉时效终止计算的时点同时清晰对应“法定最高刑”事实之所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约3.4万字。第一部分,围绕追诉时效的立法与演变展开分析,分别考察理论上关于追诉时效概念的不同界定得出自己的结论:追诉时效是有告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提起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它所衍生的结果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驳回该告诉人追诉犯罪的诉求。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追诉时效与刑法溯及力、与赦免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比较分析国内外有关立法规定,为后文细致论证追诉时效内涵及要点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清晰终止追诉犯罪的主要理论依据。首先,终止追诉犯罪是谦抑刑法的具体体现,犯罪没有被追诉状态持续很长时间后,社会关系已经恢复到稳定有序状态,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已失去了发动的必要。其次,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及其家庭的被害感有所缓解,社会大众对因犯罪带来的恐慌感逐步减弱,公众共同维系的安全感得以恢复。此时机械动用刑法,有可能对行为人和社会造成二次伤害。再次,作为调整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强制工具,刑法适用要求公正与效率,时间过长导致取证难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而完整的判断。面对司法资源紧缺的现实,设立追诉时效是统一公正与效率的有效介质。第三部分,展开论证终止追诉犯罪的两大基本点:终止时点和对应“法定最高刑”事实。首先,梳理评判刑法学界现有相关观点,立足犯罪本质,结合犯罪案件的复杂类型和特点,提出确定追效时效终点的事实标准是该行为侵害法益程度或者是将法益处于现实危险的程度。其次,分别按三种类型确立追诉时效的终点:立案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或者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自立案之日终止计算;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确无实害结果或者重大危险的,或者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自提起公诉之日终止计算;自诉案件自法院受理之日终止计算;再次,梳理刑法、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与之相关内容,确定“法定最高刑”对应的事实范围,划定对该事实的证明标准,认为确定“法定最高刑”的事实证明标准应当等同于起诉要求的证明标准。第四部分,具体分析两大类型共犯人的追诉时效。总体上看,共同犯罪人的追诉期限应当根据各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各共犯人的追诉时效应同时起算,终点以各自可能判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但两种情形下采取相对特殊的研判规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行为人因其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追诉时效的计算与一般共同犯罪有所不同。对于97年刑法实施前退出的组织领导者,“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者对97年刑法实施前退出的一般成员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能因为超过追诉时效而不予追究。第五部分,根据全文分析做出总体结论,对本文开篇案例提出具体处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