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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自造标记或共有领域的符号在商业经济中使用的结果。1商标的功能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商标从早期单一的识别来源功能到如今还被赋予着质量保证、广告宣传的重要功能。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是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合法化的重要理论基础,该功能要求贴附商标的商品维持稳定的、同一的质量。同时,在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质量保证功能,实现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便诞生了。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商标许可中质量监督的概念,阐明了质量监督行为权利和义务的二元属性。质量监督既是商标权人为维护商誉,增加收益可行使的权利,更是出于对消费者和公共利益保护目的,商标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文第二部分从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许可人的产品责任三方面对质量监督义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和说明。质量保证功能是商标的基础功能之一,为商标许可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要求贴附同一商标的商品具有稳定的质量水平。因此许可人应当保证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是稳定的,负有对商品质量的监督义务。消费者是商标法中的利益主体之一,商标的价值来源于消费者的心理认同和品牌忠诚,离开了消费者,商标的价值将无从谈起。因此,商标法要保障消费者最终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预期中的判定相差无几。当贴附许可商标的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时,商标权人基于其在产品生产流通过程的有效参与、与产品缺陷之间的实质联系、对商标使用许可的滥用以及消费者对商标的信赖需要承担相应的产品侵权责任。因此,商标权人的产品责任要求其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有一定的监督和控制。本文在第二部分的最后对商标质量保证功能不具有独立性,商标法不应当规制产品质量,商标质量保证功能已经淡化的质疑声给予回应。从商标的演进历史,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来,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都应当是商标法独立保护的一种功能。商标法规制商品质量不仅仅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是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保护。在商标宣传功能日益加强,符号价值日渐增高的今天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并未淡化,仍对消费者起着基础的指引作用。本文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商标许可中的质量监督制度。从质量监督的判定标准和商标许可人违反监督义务的法律责任两方面分析了美国法中许可人质量监督的理论和实践。在商标许可人质量控制的标准上,美国判例法中大多采用“实际控制”中的“行为主义”判定标准,要求商标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实施实质性地监控行为并且注意监控的合理程度避免构成垄断行为。在商标许可人未尽到监督控制义务时,美国实行裸许可制度。即当商标权人未尽到质量控制义务导致商标与商品分离,无法起到质量保证的功能时,商标权人被视为放弃商标权,商标许可为裸许可。美国的商标裸许可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公众和消费者利益,同时也通过商标失权这一严重后果,督促商标权人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保护商标权也有着重要意义。但同时,裸许可制度中对商标权整体剥夺的后果过于严重,在商标许可方式多样的今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的打磨和完善。本文第四部分指出了我国目前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制度的不足。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只有一句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对于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的标准和内容。并且对于违反这一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一片空白。其他法律对于商标许可人违反质量监督义务的法律责任也十分模糊。本文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问题,通过对美国法中质量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要明确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的标准,建议采用“实际控制”中的“行为主义”标准,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个案审查。其次,应当明晰商标权人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建议从谨慎筛选被许可人,严格把控商品质量,限制商标的再许可三个方面进行。最后,规定商标许可人未尽质量监督义务的法律责任。建议将其纳入依申请撤销商标权的情形中,并结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予以执行,对商标许可人的产品责任也应当进一步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