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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经济法,就是在现代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基础就是经济法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起点、根本、基点、根源、历史必然性或生态环境。对经济法的基础的研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经济史、政治史、法制史的视角,运用经济学、政治学、法理学、历史学和比较对照的方法,对经济法的基础进行跨学科立体式考察,主要研究内容涵括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法理基础三个方面。 第一部分,从经济哲学层面入手,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形态与法律制度的相互作用为视角作纵向历史性考察,同时也结合对世界经济的横向(东西方)联系与互动的分析,从世界经济史的视域来考察经济法安身立命的经济基础。通过对世界经济史、经济法律制度史的简要考察发现:从经济专制法到经济自治法(民法)再到现代经济法,人类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阶段演进。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随着世界近代社会化经济的起步而萌芽,随着现代社会化经济的大发展而迅速成长壮大,成为一个重要的法部门。它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于它能解决或缓和社会化经济浪潮所引发或激化的矛盾,因此现代经济法的更深刻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经济,而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市场失灵”。 第二部分,从政治哲学的层面入手,通过对世界政治史的简要考察,深入分析经济法与宪政制度的密切关系,探究经济法产生、存在的政治基础(也即“政治生态环境”)。通过对于政治史的简要考察,我们发现:在专制政治时代,是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权利政治时代,由于对于封建专制政治的彻底反思,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绝对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政府的职权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样的政治环境下,经济法也难以成长。只有在现代公益政治时代,在团体主义、干预主义的政治思潮指引下,并经现代宪法认可并原则规定以及现代行政法的程序规范和保障,经济法才得以蓬勃发展、日趋壮大成熟。而且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也促进了现代宪法、行政法的演进与转型。因此,经济法赖以生发的政治基础是现代新型民主宪政——公益政治。因为现代政府享有很大的经济立法权,有相当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