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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的导论部分,作者首先提出一个理论假设: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单凭一个国家自身的力量无法有效地解决本国的腐败问题,有效反腐败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提出这个假设的理论依据是: 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无国界经济的形成,使得腐败分子出逃国外和在全球范围内转移非法所得越来越容易; 二、与经济领域各国主权日渐削弱不同,在刑事司法领域,各个主权国家都有独立的司法权,任何国家的司法机构都不具有治外法权,也不存在一个拥有全球范围内刑事司法权的国际机构,这就产生了腐败犯罪的全球化和反腐败的刑事司法权国家化的矛盾; 三、目前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刑事法治各有特点,差异巨大,在双重犯罪原则的制约下,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经常会面临无法克服的困难; 四、一些国家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和离岸金融中心的存在,加大了其他国家反腐败的难度; 五、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理论界对腐败正功能的过度渲染不利于形成反腐败的国际合力,而在事实上,很多国际组织的存在甚至恶化了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状况。 接下来,论文中谈到了随着人们对腐败犯罪危害认识的加深,以及国际市场上跨国公司的行贿犯罪对国际经济环境的负面影响日渐显露,建立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已经势在必行,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接下来的正文部分,主要结合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最新刑事立法,并紧密联系我国实际,重点介绍了公约中的腐败犯罪圈,腐败犯罪构成,强调公约为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各国反腐败刑事实体法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建立了严密的反腐败刑事法网,各个缔约国如果认真履行其缔约义务,使自己国家的反腐败刑事立法与公约的要求相一致,无疑会极大地方便国际范围内的反腐败合作。比如,一些国家的刑法中,给公职人员财产性贿赂才构成犯罪,给予其他礼物则不构成犯罪,在双重犯罪原则下,这些国家履行反腐败国际义务就会受到很大限制,而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将承诺、提议和实际给予公职人员任何不正当好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公约得到真正遵守,至少在缔约国范围内,上述情况将会避免。 在介绍了公约中的刑事实体法方面的规定后,接下来,我又用两章的篇幅介绍了公约中反腐败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制度设计,如刑事司法协助、引渡、联合侦查等,并重点研究了公约中的资产追回机制。 之所以要研究程序法问题,因为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讲,离开了完善的程序设计,有效地追究腐败分子实体方面的责任就会流于空谈,在国际范围内,完善的程序设计就更为重要,如果应该引渡的腐败分子长期不能引渡,应该追回的资产根本无法追回,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将从何谈起?建立再严密的刑事法网,在案件具有了跨国因素后也将无济于事。因此,对公约中的刑事程序问题应一并加以研究。但是,因为专业不同,程序问题不是本篇论文的研究重点。 在文章的最后论述了与公约的要求相比,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应如何完善,完善的核心是建立严而不厉的反腐败刑事法网,做到既不漏掉犯罪,也不因刑罚过厉而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