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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担他们因机动车事故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所导致的损失。然而,现代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越来越关注对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保护,特别是在强制保险的制度之下,这种关注已成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重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真正建立,还需要一个过程。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能仅仅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的角度来认识,而应当结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社会目的加以考虑。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和完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一部分为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现状。主要对我国目前实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并指出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纯粹商业意义上的保险,其基础是严格建立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且仅仅是被保险人转移机动车事故风险的工具这一认识之上的。 第二部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及效力。首先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等问题进行阐述,进而认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制度的性质,因此其制度的建构应更多地考虑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利益的保护。并对实行强制保险所产生的有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殊效力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在该部分对涉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一些诸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受害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与地位以及保险代位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四部分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侵权民事责任。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基础。因此笔者在这一部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民事责任问题作了简单的探讨。另一方面,考虑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在此范畴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应当将被保险人故意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排除在外。 通过如上几部分的论述,笔者希望能够清楚地勾画出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轮廓,并揭示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间的巨大差距,以期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展,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