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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池的实质是专利权人放弃其各自排它的专利权,交叉许可或者(并)共同许可给第三人。它是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克服专利丛林及推进产业标准化的需要。专利池具有明显的促进竞争的效应,如解决阻碍性专利问题、有利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减少诉讼的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及在专利池成员间分散风险等;专利池同时也具有潜在的限制竞争的效应,如专利池具有主导甚至垄断倾向、方便卡特尔行为、可能蔽护无效专利及阻碍创新等。当专利池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时,就会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专利池的内部合作协议有可能成为“横向垄断协议”而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如果专利池成员通过协议或者其它方式进行价格约定、数量限制、市场划分,或者有限制创新的条款,或者拒绝对专利池外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皆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专利池对外许可协议可能带来的反垄断法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纵向协议问题,纵向协议一般不会引起反垄断法的介入,但是如果限制被许可人转售专利产品的价格就会对竞争带来严重损害,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另一个问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池有垄断性高价、差别性待遇、限定交易对象、拒绝许可及搭售行为,则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应。在评估专利池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时,应以“合理原则”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比较正反两个方面的效应,方能得出最后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