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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是两名以上男子轮流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奸淫的行为,其成立需以轮奸的客观事实得以发生作为条件的。轮奸系一种残忍且暴力的严重犯罪行为,其对受害女性人身和心理伤害至深,为此也成了世界上许多地区及国家之刑法所重点打击的行为。新中国成立至今,无论是旧刑法典亦或现行刑法,均将轮奸作为强奸犯罪的从重情节。目前,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案件中,轮奸行为所占比重相比其他强奸行为较大,而其中轮奸未遂问题之定性又涉及到刑法上一系列的理论热点与实践难点。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一人奸淫得逞其余未遂”的情况展开探讨,以期对轮奸未遂问题做一个比较全面的梳理和反思。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包含了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几个方面的内容,重点分析了本案中何某的行为定性问题,从而得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共同强奸案中的未完成者行为即“轮奸未遂”问题应如何定性。第二部分“轮奸未遂定性的相关理论探讨”。该部分围绕轮奸未遂问题的定性来展开,先对轮奸和轮奸未遂等相关概念做出界定,然后分析了轮奸未遂定性的相关问题处理。并从轮奸未遂定性的相关争议入手,认为之所以存在这样的争议是因为目前对这种行为定性标准不一且没有形成统一的分析模式。为此,笔者认为对这种行为应该先探讨其与亲手犯的关系,再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对轮奸未遂定性进行剖析。通过这种模式的分析,笔者提出:轮奸犯罪属于亲手犯的范畴,轮奸案中各参与者的行为是目的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应该分别与之定性,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轮奸部分未遂案中,根据结果无价值论,有必要对轮奸行为进行重新定性,不能概括定性为轮奸既遂,而应将其定性为轮奸未遂比较合理。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该部分以第二部分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邹某和何某不构成轮奸既遂,而构成轮奸未遂。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该部分主要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得出解决轮奸未遂以及相关类型犯罪的一些启示。笔者提出对轮奸未遂者的行为定性的分析重点在于轮奸行为人同时具备了强奸和共同犯罪的特征,但现行《刑法》是将其作为一种加重情节设立于强奸罪中,难点在于判断各行为人之间是否具备亲手犯的相对独立性与不可替代性,以及是否可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普通共犯理论。在认清这一重点且解决这一难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重新思考现行《刑法》对轮奸行为的规定,并利用亲手犯的相对独立性以及“部分行为,部分责任”的新共犯理论,才能对轮奸行为中未遂者进行准确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