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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商事立法领域,商事主体的合同行为和组织行为一直是分离且并列而存在的,合同因素在商事组织法中的应用并未引起太多的注意。然而随着法经济学领域提出公司契约论,传统的商事组织法开始被认为属于“契约法”的范畴。商法学界众多学者对商事组织体合同契约性的认定持保留态度,众多学者提出该合同行为应当受到商事组织体团体性和组织性的限制。目前国内外的上述研究大多从实务角度分析了商事组织体的合同在市场中的应用和限制,并没有特别严格的区分商事组织体合同中组织性合同与交易性合同的差异,也没有从理论角度实现对组织性合同进行归纳。且我国实务界在处理商事组织合同纠纷时所援引的法条中,多以合同法为主,对于公司法等商事组织法的引用匮乏,说明我国在法律实践中并没有重视商事组织法的应用,反而将解决纠纷的途径集中于合同法上。本文从商事组织法的视野对商事组织体的合同制度进行探究,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商事组织体的组织性合同进行定性和特征分析,以期能够通过对该类型合同的对比分析和归纳总结,与商事组织体的交易性合同进行区分,探讨对组织性合同的法律适用,从而进一步影响实务界对商事组织法在组织性合同纠纷上的应用。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探究了商事组织体的形式及其性质。从商事组织体的产生与发展,到国外商事组织法的立法过程进行总结,确立了商事组织及其法律的相应范围。通过对现代商事组织体的分类,引出了当前商事组织体具备的二元结构。同时结合理论对商事组织体的性质进行分析,得出了商事组织体引发合同行为的应然性。文章第二部分总结了组织法视野下商事组织体合同的性质。结合商事组织体二元结构,对当前其存在的典型合同进行分类。总结归纳国内外目前对商事合同性质的学说,通过对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的总结,对商事组织法视野下的合同进行定性分析。得出了商事组织法视野下的商事组织体合同所具备的三个具有功能性的特征。文章第三部分对比了交易法视野下的合同,得出组织性合同的固有特性。通过与交易法视野下的合同相较,对商事组织法视野下合同的固有特性展开分析,包括了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违约责任、效力,得出两者的差异点,随后通过对商事组织体本身具有的特征的归纳,来得出两者在合同行为中形成差异点的原因。文章第四部分提出了组织法视野下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建议。通过对当前法律实务界对商事组织法视野下的合同的法律适用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出当前我国商事组织法视野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同时,对我国现行商事组织法的立法进程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