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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公司法》当前公司审判实务操作中的诸多问题,包括增加了决议不成立诉讼和程序轻微瑕疵的股东滥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曹凤君公司决议纠纷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及决议瑕疵制度的公司决议纠纷案例。该案例再审争议焦点在于320决议是否应予撤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金恩淑、蔡孟杰、曹凤军在参加320会议时是否具备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2)320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基于法理、法条以及法案的多维分析,金恩淑、蔡孟杰、曹凤军在参加320会议时不具备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且320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第一个问题涉及到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以及董事辞职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影响320决议的程序瑕疵认定。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公司章程的范围及边界问题,即《增资扩股协议书》中有关对世纪盛康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具有章程性质,影响320决议的内容瑕疵认定。以此两大“决议违法”和“内容违章”为突破点,进而厘清决议瑕疵制度的体系与边界,以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寻求解释与完善。具体而言,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的两大争议焦点为轴心,进一步引出对决议瑕疵制度的整体性解释与完善。包括决议程序瑕疵的效力分析和决议内容瑕疵的效力分析,前者包括决议程序瑕疵的效力分类与理论嬗变、决议程序瑕疵的效力边界与功能区分、决议不成立制度的规范解释;后者包括决议内容瑕疵的效力分类、决议内容瑕疵的效力边界与功能区分、“违法”与“违章”的明确与扩张、案涉320决议程序瑕疵对决议内容瑕疵效力判断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