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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走进了千家万户。功用越来越大的个人信息,已然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但是互联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将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买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安全,也对市场秩序、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还极易诱发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破坏社会的和谐。为了打击犯罪、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刑法修正案(第七次修改)首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一次在刑法范畴将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随后刑法修正案(九)把二罪整合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入罪条件等进行了完善。虽然刑法修正案两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做出明确界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认定困难重重,许多法院认定标准不一,甚至同一法院在认定不同案件时所遵循的标准也不一致,罪与非罪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对该罪的准确适用。本文所研究的是如何科学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引入案件的基本情况。分三部分进行阐述,首先是该案件的案情简介,全面介绍案情;其二是归纳出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分歧。最后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争议焦点相关问题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理论研究,其中包括国内立法、理论界学说、相关概念辨析;其二是提出了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这是必须遵守的;其三是由以上可以归纳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所应当具有的特征。第三部分是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得出结论。首先确定手机定位信息的法律性质,得出手机定位信息是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答案是肯定的。第四部分主要阐述由分析案件引发的启示。提出了明确犯罪对象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前提;合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实践;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阶梯式保护;扩大犯罪的追溯方式四个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