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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593号决议,根据《罗马规约》第13条(b)项的规定,将苏丹达尔富尔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紧接着,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在2009年3月4日以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向当时的苏丹总统巴希尔签发了第一张逮捕令;随后,国际刑事法院在2010年7月12日以种族灭绝罪向巴希尔签发第二张逮捕令。这两张逮捕令都为《罗马规约》缔约国所知悉。在此之后,巴希尔曾访问过一些《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这些缔约国并没有依照《罗马规约》第89条的规定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巴希尔。2017年3月约旦举办第28届阿曼阿拉伯国家联盟首脑会议,巴希尔于2017年3月29日到约旦参加该会议,而约旦并未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巴希尔。约旦的理由是巴希尔在参加该会议期间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约旦不能逮捕巴希尔,且约旦认为《罗马规约》第98条(a)、(b)项与第27条相矛盾。因此针对巴希尔的两张逮捕令至今未实现。在国际法上,国家元首的确拥有基于国家主权独立的国家元首豁免权,即一国国家元首不受平等国家司法管辖。但巴希尔案中,向苏丹前国家领导人巴希尔提出管辖的并非其他平等主权国家,而是由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处理达尔富尔情势。联合国安理会此举实际上是与国际刑事法院以合作的形式处理该地区问题,这就使得作为联合国成员的苏丹有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并且应该受联合国安理会约束,因此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达尔富尔情势这一行为就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对巴希尔有管辖权。另外,国家元首无论是在执政期间还是卸任以后,都应该基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巴希尔案中,约旦等《罗马规约》缔约国以国家元首豁免权为由拒绝逮捕、移交巴希尔是违背缔约国义务的,作为缔约国,在不影响国际法义务的基础上,依约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最后,2020年苏丹同意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巴希尔,也使得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刑事法院对该地区问题的解决有了一大进展,而根据《罗马规约》相关规定,苏丹此举放弃了巴希尔的豁免权,使得国际刑事法院执行逮捕巴希尔的进一步措施都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