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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素有“终极反腐”之称,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同,早在1766年,瑞典就率先实行财产申报制度。1883年,英国首次实现了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出台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的法律。随后,巴基斯坦、美国、法国等约有98个国家和地区都实现了财产申报制度,通过分析世界上普遍认可的美国、法国财产申报制度,给予我国如下实践经验:财产申报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财产申报需要配备相应的法律法规;财产申报预防腐败效果明显;申报内容不可太过于细腻导致成本过高,注意相关部门的协调性等。在上述98个国家中,由于韩国与中国有着类似的经济、政治、文化、地理等背景因素,其腐败的根源与反腐败的措施都具有共性。因此选择韩国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个性研究,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提供实践经验。韩国财产申报制度,从1960年开始酝酿到1983年1月1日《公职人员伦理法》最终确立,经历了漫长的23年,终于成为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该法主要包括财产申报制度、礼品申报制度、就业限制制度等。韩国财产申报制度为我国提供如下实践经验:财产申报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申报人员有一定广泛性;申报时间应严格限制;申报内容具有一定丰富性;申报受理机关独立且权威,需要配备相应的法律法规,财产申报与道德标准结合紧密;财产申报制度应严格实施。严格意义上讲,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目前,仅有两个政策性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和《关于省部级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规定(实行)》。我国目前的财产申报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实施过程中多是流于形式,并没有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从韩国财产申报建立的过程、完善及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等方面获取有效经验,弥补我国财产申报的缺陷,例如:财产申报主体过于狭窄;财产申报的对象不全面;财产受理机关不权威、不专门;财产申报公开程度不够;惩罚力度不到位等。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的预防腐败,更有利于社会良性发展。我国有必要将财产申报制度普遍性经验与韩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特殊性经验相结合,完善我国目前的财产申报,特别是具体措施的规定,促使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