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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越来越多的银行可以办理外汇业务,本外币共同经营的局面已成为常态。H银行作为一家由城市商业银行演变而成的商业性银行,外汇业务起始于2001年,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发展成为一家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经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外币报表折算的重要性也日趋突出。
H银行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采用外币分账制的记账方法,外币交易发生时,以外币原币记账,如涉及到两个币种之间的转换,以“外汇买卖”做为过渡和平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同,对各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余额以资产负债表同的汇率重新折算为人民币,与人民币外汇买卖类科目余额进行比较,轧差后的余额如在贷方,记入外汇业务收入,如在借方,记入外汇业务支出。
H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会计处理基本同即期结售汇业务,仅交割日不同。在交易日,买入币种记入其他应收款和“42503外汇买卖——结售汇”科目,卖出币种记入其他应付款和“42503外汇买卖——结售汇”科目。季末结转汇兑损益。
H银行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时采用的汇率是折算同本行挂牌汇价,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折美元报表的折算汇率采用折算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方法是:财务报表的各项目均按照折算日的H行挂牌汇价中各币种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进行折算,同样,向外汇局报送的管理报表的各项目也是均按照内部统一折算率进行折算。
《新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中规定对于外币交易频繁、外币币种较多的金融企业,也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H银行选择外币分账制的记账方法来处理所经办的外汇业务,是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的。建议其办理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仍采用外币分账制,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且考虑到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交易频繁,无法做到在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交易发生的当同当时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所以具体实务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核算:在外币交易发生时直接以发生的币种进行账务处理,不区分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只有在涉及到两种以上的货币的外币交易时,才以“外汇买卖”账户作为两种货币之间的一个过渡科目,以满足各货币的借贷方发生额相等。期末,所有外币余额均折算为人民币列报,其中,货币性项目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除收入费用项目外的非货币性项目以交易同的即期汇率折算,收入费用项目以当月平均汇率进行折算。所有账户借方余额之和与所有账户贷方余额之和的差额为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报表折算时直接计入人民币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利润表的“汇兑收益”项目。外币业务的利润在次年年初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再折算为人民币,与人民币未分配利润合并进行分配。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建议H银行对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远期结售汇业务在交易日以公允价值在表内“衍生工具”账户中核算,对应记入“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在表外记录合约的金额,每日对表外记录的远期合约重新评估其公允价值,变动额记入表内,交割同冲销表外记录的合约金额,在表内反映其结售汇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对于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实际上是采用了现行汇率法。结合H银行办理外币交易的实际业务及应用程序情况,建议H银行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外币报表折算:
1、对外币分币种报表项目区分资产、负债、除未分配利润外的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
2、汇率的选择。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的折算汇率采用资产负债表日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该外币兑人民币的牌价,对人民银行未公布当日牌价的外币,如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等币种,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月内部统一折算率和美元兑人民币的牌价进行套算得出;
3、利润表中的收入、费用类科目的汇率选择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外币兑人民币的同平均汇价,对人民银行未公布当日牌价的外币,如澳大利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等币种,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月内部统一折算率和美元兑人民币的日平均汇价进行套算;
4、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取利润表中的数据,对除未分配利润外的所有者权益项目,采用交易日的汇价进行折算;
5、对资产负债报表因折算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增加利润表中的汇兑损益余额,从而增加人民币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余额。